一则牵动全球高性能材料供应链神经的重磅消息于11月30日落地——商务部正式宣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PPS)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启动期终复审调查。这一决定不仅意味着已实施五年的反倾销“防护网”进入关键评估阶段,更直接关系到中国聚苯硫醚产业的发展根基与全球相关企业的贸易布局。
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7号公告,明确了本次期终复审调查的核心事项。
公告梳理了该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脉络: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23.3%—220.9%的反倾销税,其中美国部分企业税率高达214.1%—220.9%,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后续经2021年第34号公告、2022年第26号公告调整,分别明确了日本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韩国HDC聚合物株式会社对相关企业反倾销税率及权利义务的继承事宜。
本次复审调查的启动源于国内产业的诉求。2025年9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明确主张,若终止现有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四国的进口聚苯硫醚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中国相关产业将再度面临损害风险,因此请求维持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对该申请表示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产品信息、进口情况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结果显示,申请人符合条例中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具备合法申请资格,其主张及提交的表面证据已满足期终复审立案要求。
据此,商务部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复审调查决定,并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继续按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具体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东丽株式会社(Toray Industries, Inc.):26.9%
DIC株式会社(DIC Corporation):27.3%
宝理塑料株式会社(POLYPLASTICS CO., LTD.):25.2%
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25.6%
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33.6%
住友电木株式会社(Sumitomo Bakelite Co., Ltd.):34.5%
其他日本公司:69.1%
美国公司:
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214.1%
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Fortron Industries LLC):220.9%
其他美国公司:220.9%
韩国公司:
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26.4%
HDC聚合物株式会社(HDC POLYALL Co.,Ltd.):32.7%
其他韩国公司:46.8%
马来西亚公司:
宝理塑料(亚太)公司(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23.3%
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40.5%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40.5%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PPS)。
产品描述: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分子式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广泛应用于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内。
本次复审核心内容为:若终止对原产于上述四国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复审。需按《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身份信息、进出口及产销数据、关联情况等材料(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格式文件)。
登记需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按要求同步提交内容、格式一致的书面版本。本公告所称利害关系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书非保密文本及调查过程中的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对调查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等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商务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通过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调查。通常在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调查问卷(可从上述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需按要求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答卷等材料,需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同步提交内容、格式一致的书面版本。
需对提交信息保密的,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请求并说明理由,获同意后需同步提供包含充分有效信息的非保密概要;无法提供的,需说明理由。未注明保密的信息,将被视为公开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利害关系方若存在不如实反映情况、未按时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等行为,商务部将根据已获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本次调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启动,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
部门: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五处
电话:0086-10-65198137、65198197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11月30日
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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